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新修订后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据介绍,该《导则》是在2009年施行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导则》只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三层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可参照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导则》共29条,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场地安全性鉴定、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等7个部分,对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程序、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房屋组成部分的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作了详细规定。《导则》明确,危险房屋在鉴定中以幢为单位。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能看懂、易操作的原则,指导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地制宜细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
以下为《导则》全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第三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第七条 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八条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十一条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盖形式等。
3.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松动、变形等。
3.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