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环保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